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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增减变化的核算

日期:2015-10-27

  (一)增加资本的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资本的渠道主要有:①投资人另以现金物资等资产作为追加投资;②以捐赠实物作为公积;③以股利或基金转作投资。①项与正常的投资处理相同,后两项说明如下:

  1.投资人以捐赠作为公积,企业收到时应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帐户,贷记“资本公积——捐赠公积”帐户。捐赠价格一般参照国内市场价格确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和税金。

  2.以股利或基金作为投资,首先应经有关机构批准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中方 ××××

  应付股利——外方 ××××

  贷:实收资本——中方 ××××

  实收资本——外方 ××××

  或

  借:储备基金 ××××

  企业发展基金 ××××

  未分配利润 ××××

  贷:实收资本——中方 ××××

  实收资本——外方 ××××

  (二)转让资本的处理

  投资人一方将出资额转让给另一方,须经其他方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及经审批机构批准。会计处理分录为:合营一方将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另一方时,借记“实收资本——转让方”帐户,贷记“实收资本——转入方”帐户;合营一方将全部资产转让给另一方时,经批准后,先进行实收资本转让,在一般的情况下,转入方将另行根据企业的性质记帐。

  (三)合作企业先归还投资的处理

  合作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在合作期内先收回投资。在归还投资时,应将其归还款借记“已归还投资”帐户,贷记“银行存款”等帐户。以利润归还投资时,同时借记“未分配利润”帐户,贷记“利润归还投资”帐户。“已归还投资”帐户和“利润归还投资”帐户都是合作企业的专用帐户,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部分单列项目反映。

  (四)解散和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有经营期限,到期前如不提出延长经营申请,期满时就自动解散。另外,在满期前由于特殊情况如发生严重亏损、合营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合同的义务或无发展前途等原因,也可经批准提前解散。企业解散有两种方式:一是产权转让方式;二是完全解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