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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征”的会计处理

日期:2015-11-13

  案例:某公司购进一批农膜,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农膜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额19.5万元。货款已经支付,农膜已验收入库。当月该批农膜已全部销售,取得价款200万元。

  分析: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因此可知,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其进项税额应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而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也就是说不用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了。当然,没有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在销售货物时自然不能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了。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都不需要对增值税进行账务处理。

  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均为:

  购进农膜时:

  借:库存商品169.5

  贷:银行存款169.5

  销售农膜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