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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退回

日期:2015-11-13

  问:我公司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局告知该发票已作废,对方说因为工作失误造成的,现要求我公司把发票所有联次全部退回,我公司能退回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做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所以:贵公司取得该发票后已经认证相符,应当作为贵公司记账凭证,不能退还给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