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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有哪些变化

日期:2015-11-21

  2013年1月1日,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开始实行。此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中关于“固定资产”要素的变动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

  通用设备由500元提高到1 000元、专用设备从800元提高到1 500元;

  二、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了调整

  把“房屋和建筑物”调整为“房屋及构筑物”、把“一般设备”调整为“通用设备”、把“图书”调整为“图书、档案”、把“其他固定资产”调整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引入“折旧”因素;

  四、每月末把“基建账”数据纳入大账核算;

  五、把“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六、明确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七、明确了盘盈固定资产计价的方式方法,即依次计价的标准为:重置完全价值、按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及名义金额等。

  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户的核算内容更能体现财政改革和业务处理的需要。正是由于“固定资产”变化较大,就需要我们及时把握这些变化,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目的就在于适应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需要,而形式上却采取了“虚提”的方式,即计提的折旧额不直接计入“支出或费用”,而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