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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必须认证

日期:2015-11-27

问:我公司给员工宿舍购入一台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应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得抵扣,该发票是不是必须认证?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红字发票开具第(一)项第1点规定: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所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述用于不得抵扣的职工福利项目的购买空调的专用发票,可以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