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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合一”税务登记证如何注销

日期:2015-11-28

  “三证合一”税务登记证如何注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将原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综合现行有关规定,对企业退出市场、注销登记时的相关税务管理要求是:

  1、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先向主管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先货物税后所得税注销清算顺序的原则,由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3、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4、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5、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关系注销时限上,在对企业清算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待该事项处理完毕后继续计算办理时限。

  6、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7、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即涉及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先货物税后所得税注销清算顺序,分别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8、对不依法申请税务注销而采取“玩失踪”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其纳入“非正常户”或“失踪户”管理。“非正常户”或“失踪户”也是够上“黑名单”的条件之一。

  因此,“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企业办证虽然更加方便快捷了,但企业若要退出市场经营活动时,就要认真走正常的退出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