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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房款及所得税会计处理

日期:2015-11-3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未转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预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作“预收账款”处理。因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马地产公司2014年5月取得A项目预售许可证并于当月开盘,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金额1.2亿元,按照合同约定,当月收款5500万元,其余6500万元于6月20日前全部按揭到账。主管税务机关规定,A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15%。

  金马地产公司在办理2014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预收账款”本期贷方发生额1.2亿元应当按照15%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1800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50万元。通常情况下,企业还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0000

  贷:应交税费 4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