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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基本实务——营业收入

日期:2015-12-31

  (一)营业收入的确认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是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它是企业经营取得的总成果,亦称劳动总成果。该类企业大多是多功能的,经营项目繁杂,收入结算方法较多,必须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劳务收入按时入账。 营业收入的确信,一般应以提供了劳务,收到了货款或取得了收取货款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旅行社(不论是组团社还是接团社)组织境外旅游者到国内旅游应以旅行团离境(或离开本地)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到境外旅游,应以旅行团旅行结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也应以旅行团旅行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饮食业以收到货款或取得了货款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先服务后收款的服务业,以提供了劳务时确认营业收入;照相、洗染业等服务业,以接受服务时反映营业收入,期末扣减未完成作业部分。

  (二)营业收入的核算

  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按实际价款记入“营业收入”科目。其核算内容包括饭店、宾馆、旅店的客房收入、餐馆收入、商品部收入、车队收入、其他收入等;旅行社的综合服务收入、组团外联收入、零星服务收入、票务收入、旅游及加项收入、其他收入等;酒楼、餐馆等饮食业的餐费收入、冷热饮收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等;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企业的服务收入;各类企业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收入。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