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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日期:2016-02-04

  离职补偿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对企业职工离职补偿费税前扣除问题,长期以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直是困惑广大纳税人的难点问题和棘手事项。

  

  一、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标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文中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中是这样规定的: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二、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征个税时予以扣除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破产企业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向提前退休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规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工薪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就其纳税明确如下:

  1)内部退养所得报酬(指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