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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员工家属的慰问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6-02-20

  问:企业员工家属病重,企业发放给员工一笔慰问金,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月末结转至“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该笔慰问金是否需要并入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 号)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慰问金如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