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常见问题 > 正文

流转税纳税义务时间您记对了吗?

日期:2016-02-2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尽相同。

  一、     以下的销售结算方式,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相同,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应税消费品)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进口货物(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采取其他方式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三、消费税特殊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2)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