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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放节日福利给职工的账务处理

日期:2016-02-29

  企业以其生产和外购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各有不同。

  一、  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1)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三)会计准则方面:

  1、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按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实际购买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

  2、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二、案例展示

  昌达公司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共有职工238人,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200人,总部管理人员38人。2007年9月,公司以其生产成本为60元的保暖内衣套装和外购的每盒不含税价格为80元的食品礼盒作为中秋节福利发放给全体职工。保暖内衣套装售价为100元,昌达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昌达公司购买的食品礼盒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

  (1)保暖内衣套装售价总额=100×200+100×38=23800(元)

  保暖内衣套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200×17%+100×38×17%=4046(元)

  应付职工薪酬总额=23800+4046=27846(元)

  保暖内衣套装的成本总额=60×238=14280(元)

  A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23400

  管理费用 4446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7846

  B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784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46

  C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280

  贷:库存商品 14280

  (2)食品礼盒的售价总额=80×200+80×38=19040(元)

  食品礼盒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0×200×17%+80×38×17%=3236.8(元)

  应付职工薪酬总额=19040+3236.8=22276.8(元)

  A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18720.0

  管理费用3556.8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2276.8

  B购买食品礼盒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276.8

        贷:银行存款            222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