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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会员卡积分返利的筹划分析

日期:2016-03-04

  近年来,很多零售企业都建立消费激励机制,为刺激会员持续购买,实行消费积分制度,用会员卡来记录每一次购物情况并给予积分,顾客利用自己的积分可以兑换成现金或商品。

  一些零售企业将回馈给消费者的礼品,在会计核算中计入经营费用中。这样处理,企业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计入收入。如何合理筹划可以节税,我们设定案例分析如下:

  一、某企业的会员积分原回馈方案

  ①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送价值2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②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送价值3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③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送价值4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分析:由于该企业的积分返利规则中表达为“积分赠送商品”,因而有可能被国税部门解释为“无偿赠送商品”,按增值税条例细则和所得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作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该积分折扣不能扣减商品标价的增值税销项,造成多纳增值税;所得税须视同销售记收入,造成多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议的企业会员积分回馈方案

  ①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折扣券;

  ②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折扣券;

  ③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折扣券;

  折扣券上同注明: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金额”。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赠送折扣券方式下,企业在客户使用折扣券时,开具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增值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同时企业所得税也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即筹划之后折扣金额既不用缴纳增值税也无需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