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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宅人”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日期:2016-03-11

  目前,将工作地点选择在家中,靠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宅人”越来越多。作为“宅人”,他们在遇到一些纳税问题的时候,如何才能潇洒应对?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宅人”们如何才能节省税款支出,让自己获得更多的收益呢?

  小李是一位名牌大学毕业生,毕业后一直“宅”在家中,通过网络为客户提供广告设计。

  2010年7月份,小李应一家公司要求为其设计广告宣传语和不同主题的现场宣传策划。该公司与小李约定设计费用共计10000元,其中广告宣传语3000元,现场宣传策划7000元。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7月31日。那么税局认为小李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1600(元)。

  注:税法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适用比例税率一般为20%;对一次性劳务报酬超过20000元不满50000元的,适用税率30%;对超过50000元的,适用税率40%。

  税务师认为小李为该公司分别设计广告宣传语、现场宣传策划,可以分别签订合同,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小李可以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广告宣传语(3000-800)×20%=440(元)。现场宣传策划7000×(1-20%)×20%=1120(元)。两项共计1560元(440+1120),比两项费用一起缴纳,少缴纳税款40元(1600-1560)。

  注:税法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 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