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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0-11-11 来源: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居民企业进行管理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合并纳税企业集团2008年度仍可以合并纳税1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个别企业仍可合并纳税。对于以前年度合并纳税中未予弥补完的亏损,总局2010年7号公告明确了仍可由成员企业进行弥补。
一、合并纳税企业集团未弥补完的亏损由成员企业弥补。
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未弥补完的累计亏损(符合税法规定的5年结转期限),可由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继续弥补。
二、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分配亏损的基本原则
(一)集团公司截止2008年底仍有未弥补完的亏损。
(二)分配亏损的成员企业必须是按税法规定单独计算截止2008年底仍是亏损的成员企业。
(三)凡在2008年底单独计算是盈利的成员企业不能分配亏损。
(四)成员企业亏损年度的确定是以集团公司汇总计算中的亏损发生的实际年度。
(五)确定后的成员企业的亏损年度一致。
三、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结转亏损的计算方法。
具体计算公式: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按成员企业未弥补完的亏损余额占合并亏损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各成员企业实际应分配的亏损额。特别要注意准确划分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对应的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例:企业集团A下有3个成员企业B、C、D,5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A集团 B企业 C企业 D企业
2008年 0 50 -20 -10
2007年 -40 20 -10 -20
2006年 10 -10 -10 30
2005年 70 40 20 10
2004年 -100 -20 -50 -30
2008年底,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的亏损情况:
A集团累计亏损为=-100+70+10-40+0=-60,其中2004年度剩余亏损-20,2007年度剩余亏损为-40,合计为-60。
B 成员企业盈利=-20+40-10+20+50=80,
C成员企业亏损=-50+
D成员企业亏损=-30+10+20-20-10=-30。(注:不是30)
按照分配公式计算:
C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70/100*60=42,其中2004年度亏损=20*42/60=14,2007年度亏损为=40*42/60=28,
D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30/100*60=18,其中2004年度亏损=20*18/60=6,2007年度亏损为=40*18/60=12。
上面计算的2004年度和2007年度的亏损体现的是第二条第四款原则
将各自计算出的数字填入《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
对于C、D成员企业2004年度的亏损可以由2009年度的盈利来弥补,2010年则不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