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3-12-10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