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政策解读 > 正文
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规定
颁布时间:2005-10-18 来源:纳税服务网
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税法规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予以退税。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范围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放的贷款。
2.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发放的贷款。
3.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发放的贷款。
4.联合国儿童基金发放的贷款。
5.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二、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的范围
1.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3.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出口产品进行管理,即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1999年开始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具体办理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以及审核审批程序等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2000年12月22日起明确规定: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5.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
三、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办法
1.外贸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实行出口货物的“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税。
2.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实行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四、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的程序
对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为:
1.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见表6?1)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以及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的内容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外销发票和普通发票。中标企业申请退税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和普通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凭证。
生产企业销售给可退税的中标企业的机电产品,无论中标企业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均可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附表一
中标证明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公司对 所需设备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设备数量为 ,中标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其中,需进口关键件为 ,用汇 万美元。中标设备详见所附“中标设备清单表”。
请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中标的国产机电产品办理退(免)税手续。
1.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退(免)税手续。
2. 招标机构名称:
招标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3.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定: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中标证明通知书”附件
中标设备清单表
单位:万元
编号 |
招标文件编号 |
中标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用汇总额(万美元) |
商品编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说明:
1.“中标证明通知书”由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2.“中标证明通知书”由招标机构填写,送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中标证明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由招标机构交中标企业;第二联由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寄往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招标机构留存;第四联由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