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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收下岗再就业人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颁布时间:2005-10-27 来源:
税法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第160号)文件规定,对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批,在相应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取得《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可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需附报资料如下: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友情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政策法规栏、12366税收咨询服务电话、国税机关各办税服务大厅等多项途径,及时了解税法、学习税法,依法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增强后劲。
来源:江苏国税网 | 作者:刘彤 季刚 孙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