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政策解读 > 正文
关于对《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解读
颁布时间:2005-10-27 来源:纳税服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文件。这个文件是针对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一个管理性政策文件。这个文件反映出了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暗示了与之相同性质、交易过程中仍存在类似问题,作为税务工作者及税收专业人员应该透过这些现象,从不同的角度来解读和运用本文件精神。
一、本文件的字面含义
(一)骗税问题仍然存在。文件中提到:“由于有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据此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这充分说明了目前骗税问题仍然存在。
(二)纳税人“身份 ”转换问题确实存在。学术界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包括各种税率之间组合分析则更为详尽。对于纳税人来说,针对不同的情况,有些小规模纳税人虽然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却因为税负或税后利润的高低不同的关系依然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存在。
(三)货物流与发票流不一致问题仍然考验着金税工程。本文件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这说明金税工程软件没能解决这一现金流与票据流动方向稽核问题。目前有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及相互间交易增值税发票和现金流动方向不一致问题还十分严重,国家重资打造的金税工程面临再一次考验。
(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意味着增值税征收成本将急骤上升。文件中提到:“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税务机关在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时,应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的内容,对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重复认证的发票,应当即扣留,并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等加强征管手段。所有这些说起来,我本人认为已经是对起文人员智力的一种考验,执行起来想必得增加人手,增加成本,否则总局的文件便成为一纸空文。
(五)税收筹划空间受到打压。文中提到“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纳税人“身份”筹划的运作风险在强化,因此提请税务专家和纳税人要注意提高纳税风险意识。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
国税发〔2005〕150号)文件提到了一些问题,作为税务专业人员可以很清楚地体会到以下信息。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最终消费者交易的问题。对于商业企业,比如大型超市、百货商场每天交易量相当巨大,对于最终消费者来说,他们不需要发票,这里面就有一个给第三者开据增值税发票的空间。
(二)关于账外销售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最终消费者货物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和最终消费者不需要发票,这样,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则可以不体现销售。形成进项税额相对多,销售税额相对少这样一个账外销售局面。最终,骗取国家税款。
(三)关于农产品收购过程中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
1.任意虚开虚抵
主要反映在:一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填开虚假的收购发票,二是人为扩大收购金额。有的企业将已开支但不应计入收购凭证的储存费、过磅费、运费(无单)等装卸费、加工费、交际招待费等费用挤入收购价格、开进收购发票中。有的将收购品种的单价、数量扩大开具收购发票,有的捏造收购对象名称违反常理,有的收购发票上填写的身份证一个号码反复使用,有的甚至身份证连号。还有的企业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贫穷农民是等钱开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许多收购行业不及时结账挂应付款。长期挂账或报亏损,一方面扩大抵扣,少缴增值税,另一方面造成虚增成本,少缴所得税。
2.擅自扩大收购范围
政策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蔬菜罐头、中成药、各种奶制品、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精制菜、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农副产品。对上述这类不属收购范围的非免税农产品也开具了收购凭证。如有的企业甚至将调料也视作免税农产品开具了收购凭证。
3.收购发票开具混乱
收购发票随意性较大,汇总开具现象普遍存在。几乎每一张收购凭证的金额都是票面的最大限额。据武汉市国税局流转税处统计结果显示,全市493家具有农产品收购资格的企业今年元至九月共开具收购发票50205份,填开总金额为191867万元,平均每份金额高达3.8万元。有的企业将收购发票携至外地开具,等等。
4.虚构开票日期,调整纳税时间
有部分企业有时因资金困难,为了达到当月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收购农产品时,把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间提前开推迟,自行调整纳税时间和应纳税额。
5.真交易实收购
这一现象在收购企业中十分普遍,尤其是商业企业,许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麻烦,大多向农产品二道贩子收购农产品,或向企业收购农产品。如某食品调料公司收购猪大肠,开具一张收购发票,数量达
6.违规开具发票难以调查取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不规范、大面额开具、票货不符、虚购出售人等问题经常发生,且多为现金交易,一方面给税务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增加难度,另一方面使税务稽查人员的事后调查取证难以进行。
7.损耗不调减进项税额
收购的农产品大部分属鲜活物资,发生过期变质损耗是正常现象。按照规定,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转出调整。然而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多数企业没有将其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四)商业企业普通发票管理问题
对于商业企业来说,消费者在商场、超市等购物,一些消费者对于消费品的购买而索取办公用品发票被用于在企业或事业、机关单位报销。结果,一方面,严重地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将事业单位、机关经费用于个人消费,形成滋生腐败、贪污的温床。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种现象也非常普遍。
(五)征管模式与法制建设决定了征收成本将随着征管力度的加大而增加。
对于现有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税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而纳税人是最终税法的执行人。税收征纳关系的确定就决定了各自的地位和角色。执法和监督框架形成了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这样一个格局,这必然决定了税收执法成本将随着税收政策的复杂和税收征管漏洞的存在而增加。
(六)现行的金税工程解决不了资金流与票据流稽核问题。现金流代表着业务的真实流向,票据流向不能反映真实业务的流向,这个问题是困扰增值税征管的一个重要难题。
以上这些问题对于税务工作者和税收专业人员有着不同的理解。
三、税收专业人员应充分利用和掌握现有政策,保证准确纳税,避免纳税风险发生。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筹划空间依然存在,但空间被缩小。纳税人“身份”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已经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后,企业为了选择适当的税负水平或利润水平而人为地将其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反的操作也可以进行,但是难度较前者大一些,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两个或多个小规模纳税人的合并或兼并来进行。这个文件的出台,使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操作空间缩小,税务工作人员执法力度较以前加强了。同样的操作涉税风险加大,因此,实际工作中要谨慎行事。
(二)准确纳税,避免操作不规范引起涉税纠纷。
关于收购农产品征管漏洞问题。农产品收购确实存在征管力量不足,票据管理混乱问题。但是这不是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的依据和空间,因为这种省税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不相符的;同时,一旦出现问题,自己不但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会使自己的声誉遭受损失。
关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企业所得税法未对办公用品的额度进行限制,因此从法律负度来说,票据合法,用途明确,可以据实扣除。对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国营企业都或多或少利用这种手段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特别是有些企业还采取此类手段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将工资变成超市购物券从而实现少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对于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则通过这些票据进行经费的盗用。这些行为都是有疑问的,可以说不是光明正大的行为。对此,我们要正确面对,慎重把握处理。
(三)金税工程也是管理的一种方式,出现征管真空也是正常现象。
关于现金流与票据流不一致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该谴责金税工程的不完善,因为任何事物都没有十全十美的,况且商业企业的交易行为本来就比较复杂,特别是电子商物等网络经济的出现,使经济行为更为复杂。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金税工程本身的问题,同时要有一个端正的态度来处理这个问题。
(四)国家在加强征管手段的同时,企业的办税成本也在加大。
税收征管环节的增加,办税程序的复杂化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税法的流失。与此同时,企业在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等环节增加的同时,也相应提高了技术难度,这些都为企业办税加大了成本。
(五)对于征税成本加大这个问题,我将在相关文章进行专门探讨。(纳税服务网:朱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