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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颁布时间:1997-07-07  发文字号:中发[1997]1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中发[1997]14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 种摊派等问题,多次发布文件加以制止,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做了一些工作,但问 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 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下决心进行专项治理。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 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 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 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 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标 准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的行为。 过去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 需保留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 意。 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 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 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 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集资、基金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凡需国务院审批的项 目,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国务院。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集资、基金项目。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乱收 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 物价部门负责清理。 清理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 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 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 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 意。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向企业集资,必须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 关部门审批,重要的要报国务院审批。 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 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的决定》进行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 分成办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集资、基金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 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企业应拒绝交费。可进行"企业交费登记 卡"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企业要建立 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 情况。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 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 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 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 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 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 点检查和审计。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 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 摊派等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 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 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 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事处理,决不姑息。 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 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违反本 决定精神、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八、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工 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 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 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明确责任制,及时研究解 决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中央确定,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计委、 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审计署参加,建立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 议制度,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本决定情况,要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