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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04-30 发文字号:交财发[1993]456号
为了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港口建设和增加船舶运力,以适应国民经济
的加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1993年7月1日起,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
收标准,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一、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
吐吨5元计征。 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货物装卸港征收。凡
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港口,不得重复代征其它类似本规定的费用。
二、对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承运的沿海、内河旅客和货物征收客货运附加费,按
平均每换算吨公里5厘计征。为便于操作,客运附加费每人公里5厘换算为按客票票价
的9%计征。对交通部所属企业船舶承运的旅客和货物征收运输附加费后,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不得再向其重复征收建设基金或附加费。已经征收的要立即停止。
上述费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沿海及长
江、黑龙江干线港口建设,支持建造沿海、内河运输船舶和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船
舶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由交通部负责征收、使用。征收上述两费的实施
细则由交通部、财政部另行颁发。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财政厅(局)、物价局、交通厅,中国远洋运
输(集团)总公司,上海、广州、大连海运(集团)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体,长江航务
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各有关港务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大常委
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