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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5-10-13  来源:纳税服务网

    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办法如下:

    1.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2.对出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3.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耗用的水、电、气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耗用的水、电、气的退税率为13%,如果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其退税率为征收率。

    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和管理工作,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按清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4.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予以退(免)税的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5.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表?1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单位:人民币元角分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码:

联系电话:

退税登记证号码:

地址:

项目

(水、电、气)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采购水、电、气

备注

数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退税税率

退税额

1

2

3

4

5

6

7

86*7

9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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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意见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办税员:

财务负责人:   (公章)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6.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为“出口”(运输方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7.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或将有关工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保证金或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委托加工的货物按期返回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在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8.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9.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

    10.区内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11.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12.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纳税服务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