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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04-23 发文字号:
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加速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
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规
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二、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
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三、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核准的污水排放量和水质征收。矿井水排放符合水质
排放标准的,酌减征收。
四、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五、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另行制定下达。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