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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卷烟的免税办法(1)
颁布时间:2005-10-13 来源:纳税服务网
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对出口卷烟实行出口企业特许经营,指定口岸报关出口,按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数量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办法。
1.出口免税卷烟的企业,是国家下达免税出口卷烟的企业。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2.免税卷烟的出口管理
(1)计划管理。严格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管理。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下达,其内容包括卷烟的出口合同号码、出口数量、生产企业、品牌、运抵国(地区)等。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不得超计划核签《准免证》;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准免证》所列品种、规格、数量办理免税,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寄送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
表?1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编号:
国家税务局:
购买下表所列卷烟,用于国家计划内出口,请对上述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序号 |
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牌号 |
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今年出口卷烟计划数量 |
今年已购进卷烟数量 |
备注 | |
单价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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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意见: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科(所)长: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2)指定出口海关。实行指定海关报关出口的监管办法。免税出口卷烟须从黄埔海关、上海海关所属的浦江海关、吴淞海关、外港海关(即上海外高桥港口办事处)、大连海关、天津海关、满洲里海关、霍尔果斯海关、阿拉山口海关、瑞丽海关、打洛海关、晖春海关、丹东海关(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属海关)及厦门海关所属东渡办事处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对从上述海关以外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不得核签《准免证》,并通知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补税。
(3)开具免税证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①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胆》,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计划为准。年初在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③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④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