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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1)

颁布时间:2005-10-13  来源:纳税服务网

    加工贸易是指从中国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等,经过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或半成品出口的经营活动。在中国的加贸易,主要有传统的加工贸易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两种形式。而传统的加工贸易主要有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形式。

    一、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

    来料加工贸易是指,由外商无偿提供进口料件,即不需要付汇进口,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自行或委托进行加工和装配,制成品交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按照合同收取工缴费及部分国产原材料、辅助材料费用的一种加工贸易形式。来料加工业务是以纯属提供劳务为特征的交易。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应计入成本。

    2.海关对来料加工的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表?1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局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销售委托给    (纳税人识别号    )下表所列材料(海关登记号码为    ),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请对用上述料件加工销售的货物或加工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科(所)长: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来料商品代码

来料名称

单位 

来料调出数量

进口美元额

加工费发票号码

成材率

成品商品代码

成品名称 

单位

成品出口数量

加工 费金额

 

 

 

 

 

 

 

 

 

 

 

 

 

 

 

 

 

 

 

 

 

 

 

 

 

 

 

 

 

 

 

 

 

 

 

 

 

 

 

 

 

 

 

 

 

 

 

 

 

 

 

 

 

 

 

 

 

 

 

 

合计

 

 

 

 

 

 

 

 

 

 

 

    3.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资料和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持该证明向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收汇凭证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4.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根据规定,可持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

    5.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二、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

    进料加工贸易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出口货物,付汇从国外进口料件,通过自行加工或委托、作价形式加工为制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

    (一)税法规定

    1.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经营企业对外签订进口料件合同,但暂未签订出口成品相对应的合同,在办理海关合同备案时,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均未确定。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进口料采用定额保税制度,根据海关制定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免税比较表》,对进口料件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予以保税。

    2.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也称备料加工)。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经营企业对外签订出口成品相对应的合同,在办理海关合同备案时,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已确定。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口料件实行全额保税制度。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证明

    1.登记备案。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向海关申请进口料件免税之前,必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和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2.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采取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作价加工方式时,应持下列凭证资料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1)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和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3)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4)进口合同。

    事先未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而进口的料件(原材料、零部件),退税机关不得为其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外贸企业转售进口料件不得免税,而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证明

    1.登记备案。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时,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口加工登记手册》和加工贸易合同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允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时,亦应对这些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2.出具证明。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进料加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的部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业务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告海关收缴之前,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四)传统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申办程序及计算公式

    出口企业传统进料加工贸易,按其进口料件的国内加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作价加工、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三种,其退税规定及计算办法也有所不同。

    1.作价加工复出口。外贸企业以进料加贸易方式减税、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见表2),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纳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其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上式中:
 
    “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税率”即“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是指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如进口料件的征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率计算抵扣;如进口料件的征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抵扣。

    “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出口企业不应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的完税凭证交给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2.委托加工复出口。出口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其出口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