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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办法

颁布时间:2005-10-18  来源:纳税服务网

     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的规定,有如下几方面:

     一、保税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保税区。在中华人民共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一)保税区内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1.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或消费税收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结汇水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2.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3.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境负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二)运往保税区的货物的出口退(免)税

    1.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外轮供应公司、运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的退税办法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运洋国轮的货物,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与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额。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申请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办理退税。

    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生效。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后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规定

    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的进口复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其进口复出口货物在修理修配过程中所使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征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同时,其修理修配过程中所使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征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同时,其修理修配劳务予以免征。

    1.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国外修理修配的货物运出国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申请表》,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2.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出口中退(免)税申请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3.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4.考虑到修理外轮业务的特殊性,准予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但须提供由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部门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

    目前,各出口口岸对修理外轮业务的管理形式不尽统一,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级部门联合检查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签章也不尽规范。鉴于此,在海关作出统一规定前发生的修理业务,退税机关暂时可以根据海关已经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带有海关签章)原件及其他胶效的出口退税凭证,在审核其真实无误的基础上,予以退税。

    5.从19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列入出口贸易统计。

    四、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货物的退税办法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凭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额。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申请表》,并提供以下单证和资料:

     1.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的影印件。

     2.在国外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副本和有关合同的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4.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退税联。

     五、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的退税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又称之为国际承包,是指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产品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外客户、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先征后退”办法,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申请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税收缴款书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凡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时,供货生产企业可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提供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凭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退税。

     六、出口集装箱的退税

    由于新造集装箱是在需方指定堆场交货结算,在其出口时不是作为一般货物报关,而是作为包装物和运输工具随货物一起出口。考虑到集装箱出口方式的特殊性,现对企业生产出口集装箱办理退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自1998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用于出口的新造伪装箱,在生产企业按规定运抵指定堆场并持有关单证办理报关和出口核销手续后,可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单不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仅注明堆场名称。

    2.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凭海关签发的上述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集装箱退税手续。

    七、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的出口退税

    1.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在本文下发以前出口的成品油,准予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从文下发之日后出口的成品油,各地税务机关可向其开具税收(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上述两公司将成品油报关出口后,凭借其下属机构提供的税收(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等凭证,比照现行工贸公司出口退税办法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八、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1.本规定所述外(工)贸改制企业是指外(工)贸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成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和由母公司投资控股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2.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收购货物、对外签约、报关出口,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办理退税。

    3.外(工)贸公司须在批准改制之日起30日内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其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其子公司的审核登记手续;外经贸机关将审核无误的子公司名单函告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子公司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

    4.子公司购进货物或销售给其母公司货物按以下规定程序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

    (1)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子公司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2)子公司从生产企业购进并销售给母公司用于出口的货物,可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比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子公司对其销售给其他企业的货物及从非生产企业购进并销售给其母公司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九、出品样品、展品的退税
 
    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阳终在境外将其销售的,准予将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办理退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一)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的出口退(免)税范围

    1.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并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出口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用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考虑到这些出口货物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数,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货物的征收率和出口退税率

     1.征收率。工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

    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的或市县外贸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专用缴款书,因此,在计算应退税额时,其征收率亦为4%。

     2.出口退税率。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出口,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其他货物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退税的依据

    1.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的退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