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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办法

颁布时间:2005-10-18  来源:纳税服务网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总局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为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以下简称“驻华使(领)馆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在驻在国市场上购买的物品给予退(免)税,是一项符合国际惯例的外交特权,也是影响国际交往和外交关系的因素之一,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提高对这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驻华使(领)馆退税工作。

  对驻华使(领)馆退税要实行专项计划管理,以确保及时足额办理退税。在总局下达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对使(领)馆退税实行专项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用于其他方面的退税,以确保使(领)馆退税工作有序进行。

  主管驻华使(领)馆退税工作的国家税务局要适当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业务骨干兼管驻华使(领)馆退税工作,会同外交部礼宾司共同做好这一工作。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税务干部要注重政治、业务学习和各方面素质的提高,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对驻华使(领)馆在购买物品中存在的开具发票等问题,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应指定具体单位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办法如下:

    1.根据国际惯例,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具体名单另发)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可凭有关单证按月报送批准后退还增值税。

    上述“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系指《中华人民共各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2.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

    (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和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3)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自用的中国产汽车;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响及其他办公用品等。

    (5)根据互惠对等原则,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自用汽车修理修配的应税劳务。

    3.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如需办理退税,应由外国驻华使馆按季汇总其使、领馆应退税额,填报《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见附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办理退税的有关凭证,于次季度的首月10日内,分别报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审核、登记签章后,由外交部礼宾司统一汇总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税。

    本季度最后10天所购物品及劳务,可与下季度所购物品及劳务一并申报退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退税的物品及劳务,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不予受理,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应由有关使(领)馆馆长或指定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签字,其签字样应送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备案。

     表?1           外国驻华使(领)馆通税申请表

     使(领)馆名称:
    

购进货物名称

计量单位

购进数量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应退税额

备注

1

2

3

4

5

64*5

7

 

 

 

 

 

 

 

驻华使(领)馆意见:

外资部礼宾司审核意见:

领事司审核意见:

退税部门审核意见:

申报人员:

财务负责人:

使(领)馆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月 日

负责人:

 

 

 

月 日

经办人:

 

收入退还书号码: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月 日

         表?2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明细表

 

         馆名:

购买人

购进货物名称

计量单位

购进数量

发票金额(元)

审核金额(元)

备注

 

 

 

 

 

 

 

 

 

 

 

 

 

 

 

 

 

 

 

 

 

 

 

 

 

 

 

 

合计

 

 

 

 

 

 

税务机关审核:

 

    4.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退税须提供如下凭证:

 

   (1)购进货物和劳务的普通发票原件。普通发票的内容要按规定填写,须如实注明填开日期。如不能附送普通发票原件,应将其复印一份,把原件与复印件同时经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原件上加盖印章后,将原件经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退给使(领)馆,复印件留用退税。

 

   (2)水、电、煤气、热力公司为使(领)馆及馆长住宅提供水、电、煤气、热力的普通发票。该普通发票如不是热力公司开具的,而是由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公司须在发票中注明自来水、电、煤气、热水和暖气实际消费的数量或供暖面积。使(领)馆须附送物业公司开具的注明自来水、电、煤气、热水和暖气实际消费的数量或供暖面积的发票。领事馆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须将水、电、煤气、热力公司的实际销售价格以正式文件转送北京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须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和征税税率,核定单位退税额。如销售价格调整,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单位退税额。使(领)馆按照物业公司发票注明的实际消费数量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单位退税额计算应退税款,申报退税。

 

   (3)建造或装修使(领)馆馆舍的建筑材料、设备,须提供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免予提供普通发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附件,须有使(领)馆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使(领)馆与承建单位签署的建设或装修工程合同以及承建单位开给使(领)馆的工程结算单。会计师事务所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使(领)馆或承建单位购买材料、设备的合法有效凭证、购买的实际价格,以及馆舍的实际使用数量等进行审计,并按规定保留有关审计资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须按建筑材料、设备的种类,分别列明馆舍所实际使用的金额(含增值税)及相对应的增值税征税税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须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未按规定审计,造成少退或多退税款的,除对使(领)馆补退或扣回多退税款外,还须将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通报财政部、审计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提请他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等规定处理。

 

     5.退税计算。
 
    (1)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进物品的应退增值税,依购进物品凭证的计税金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应退税额=计税金额×退税率

 

    计税金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或〈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列明的实际使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含增值率的金额/(1+增值税税率)

 

    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2)消费自来水、电、煤气、热水、暖气的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自来水、电、煤气、热水、暖气实际消费的数量或供暖面积×相对应的单位退税额

 

    6.申报退税物品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

 

    7.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在收到使(领)馆报送的季度退税申报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规定的程序将退税申报表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负责审批退税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到外交部礼宾司转来的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后,对单证齐全真实,适用税率(额)以及计算退税款逻辑关系正确的退税申报,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经审核无误并审批签章后,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所退税款直接退拨外国驻华使馆在华中国银行人民币帐户。如账户发生变更,使领馆应及时书面通知外交部礼宾司。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容齐备真实的退税申报(除另有规定者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次季度第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税手续。并每半年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备案。

 

    8.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进中国产物品的退税计划纳入税务机关内部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9.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物品后,如发生退货或将物品转为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退税。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进中国产物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货或转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必须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税款。补缴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转让物品如需外交部礼宾司审核转让手续的,外交部礼宾司将在确认转让物品未办理退税或已办理补税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10.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下简称使领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指定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所属的三里屯加油站和日坛加油站经营供应使领馆不含增值税的汽油、柴油业务。

 

   (2)使领馆须持“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格式见附件)到上述两个加油疲购买不含税汽油票。加油站据此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供应油票。“使馆购用不含汽(柴)油票凭证”由外交部印制,按外交对等的原则,登记分发给有关使领馆。

 

   (3)使领馆凭购买的油票加油时,须出具在油票上注明车号,并加盖“使领馆加油专用章”的油票。否则,加油站应拒绝加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使领馆加油专用章”由使领馆刻制,并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4)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须将销售给使馆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月将收回的符合规定油票和“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汇总,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按油票数量办理增值税零税率手续,即免征销售汽(柴)油增值税,进项税款抵减其他油品的应纳增值税。

 

   (5)(北京市以外的外国驻华领事馆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问题,请有关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1.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吕有关退税事宜,可按此比照办理。

 

    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名单:

 

   (1)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

 

   (2)阿拉伯国家联盟驻华代表处。

 

   (3)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