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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商贸企业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颁布时间:2005-09-29  来源:江苏国税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以往在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政策不明、管理漏洞大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总体上提高了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门槛”。此前,不法分子经常利用伪装办理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骗取增值税发票后在短时间内疯狂虚开作案,然后在案发前迅速走逃,给国家税款造成重大损失,税务、公安部门为侦破此类案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通知》的下发,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从程序上予以规范,可以有效地堵塞政策和管理上的漏洞,有效地遏制虚假注册商贸企业的增值税犯罪案件的发生。但是基层反映该文件在实际操作中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小型商贸企业和小型商贸零售企业不能准确划分。《通知》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必须从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通知》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小型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当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商贸企业都有固定经营场所(即便是租房);从物权法律上看“拥有货物实物”是指对货物所有权的占有,在此文件中未起到实质性的约束要件的作用,且小型商贸企业和小型商贸零售企业是否从其销售对象上进行划分或如何划分亦未具体明确,因此该项规定不便于操作。

  二是个别要求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属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但《通知》规定“对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开具大额的发票,合同是需要的,以佐证纳税人交易的真实性。但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各种交易形式并存,合同的形式复杂多样(书面、电传、电子文档等),且《合同法》并未规定合同一定要经过国家公证部门公证方为有效合同,因此“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属与“行政许可事项无关材料”,该规定赋予纳税人不应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违背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便民原则。因此,此规定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