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政策解读 > 正文

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新规解读

颁布时间:2011-04-01  来源: 中国税网

     关于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的问题财税[2006]140号文件曾有规定: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但是,2009年2月2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9〕17号文件“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其中废止了2006年10月8日发布的财税[2006]140号文。 
    这样纳税人就有疑问了,收购烟叶的价外补贴和烟叶税还能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吗? 
    关于烟叶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可见,烟叶税还是可以抵扣进项的。 
    现在就留下一个疑问了,就是价外补贴是否还能抵扣进项?为了明确这个问题,近日,两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文件。 
    文件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规定就比较明确了,价外补贴属于价款的一部分可以抵扣进项,但必须和收购价格开在同一张收购发票上。根据上述规定,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价格+价外补贴+烟叶税)*13% 
    其实和原来的规定是一样的,真正被废止的内容应该是财税[2006]140号文件在计算抵扣进项税时使用收购价款、收购金额等多个概念,这些与增值税条例细则中的相关概念和方法不吻合。  
    举例说明:  
    甲卷烟厂(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l2月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格30 000元,价外补贴3000元,烟叶税率20% 
 则:进项税额=【30000 +3000】(1+20%)*13% =5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