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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加强三类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

颁布时间:2011-04-08  来源: 中国税网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21号文加强对无照户纳税人、非正常户以及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管理。
  一、无照户纳税人应限期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1号文规定,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并对无照户纳税人进行解释,无照户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税人。
  21号文规定,无照户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而此前规定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