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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份地方税收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10-12-06  来源: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六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告2010年第18

2010102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公布了第六批106个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自20101115起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一)营业税政策:一是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二是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三是试点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四是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同时,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或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统一收取价款的,其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其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证明。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政策: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二、201010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

为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1022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11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原有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旧政策)同时废止。

(一)新政策的出台背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十分突出,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就业工作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促进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201111日起将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新政策的主要特点

新的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在继续突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鼓励劳动者创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拓展了政策内容和对象范围。具有4个新特点: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创业政策惠及面更广。人员范围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政策对象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可涵盖在内,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尤其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的严峻形势下,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体现了国家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导向。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四是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更规范。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同时,通过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的管理、设置行业限制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三)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一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二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相比,新政策将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范围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调整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根据《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从20111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新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整体的就业扶持政策。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一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二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四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通知》第三条规定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的程序: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国企下岗失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等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1231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通知》第四条规定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11日至201312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12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12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201010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

20101018,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明确自201012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国发[2010]35文件的实施,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并且给予外资企业以优惠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曾作为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政策,在我国实行多年。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自1993年底开始,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具体过程如下:

19931229,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自199411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61227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自200711起实施。

20061230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11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007316,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1128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自200811起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是内外资税收制度统一的主要标志。

2007121,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11起施行,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0081231,温家宝总理颁布国务院令第546号,自200911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0101018,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自2010121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四、20101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7

根据《国务院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函[2008]28号),20091月,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并更名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商务部批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据此,财税[2010]87文件明确,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承受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财税[2010]87文件同时明确,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国有划拨用地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五、2010108,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纳税人对第16届亚运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85

2010108,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纳税人对第16届亚运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85,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对毕马威华振会计事务所、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东城市在线票务有限公司、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英孚教育集团公司(EF Education First Limited)、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赞助商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 属于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前文所称“关联机构”和“服务形式赞助”,是指上述赞助商与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广州2010年亚运会赞助协议中明确的关联机构和赞助服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述规定,除上述毕马威华振会计事务所、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东城市在线票务有限公司、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英孚教育集团公司(EF Education First Limited)、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赞助商及其关联机构以外,所有向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供无偿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