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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

颁布时间:2011-05-09  来源:山西真诚培训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于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发了2011年第26号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一、文件下发背景
      为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同时煤矿企业还应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国家有关部门于2004年、2006年分别下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对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提、使用、核算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部分省级税务机关也对维简费和生产安全费用进行了明确。但自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新旧法存在很大变化,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二、名词解释和会计核算
     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一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财务核算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如果本年度有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高危行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如果本年度有结余,下年度使用;如果当年度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列支。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三、具体政策规定
     (一)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煤矿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1.其中属于收益性支出的,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2.其中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将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在本公告实施前,如果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已经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处理:
     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安全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在税前扣除;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由于该部分费用已经在税前扣除,形成相关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是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的全部成本扣除因投入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新增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按照规定在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26号公告主要内容在于,一是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为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但并未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根据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在税前扣除;二是不得重复扣除原则,以前年度提取并已在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有余额的,当实际发生时应先抵减余额,已经形成资产的或计入资产成本的,相关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