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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颁布时间:2011-05-09  来源:山西真诚培训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31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新办法从资产损失的审批管理改为申报管理,程序方面进一步简化,更有利于纳税人,同时纳税人的纳税风险较审批更大。
    一、执行时间
    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属于程序性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纳税人在2010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适用25号公告。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因此从2011年1月1日,损失资产全部改为申报管理,不需要审批。
    二、相关文件的时效问题。
    从201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文件有效,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失效,停止执行。
    三、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相关程序
    (一)资产损失的含义做了微调,资产的范围增加了无形资产
    2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通过比较,25号公告删除了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中“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字样。不再强调资产损失与取得收入相关,但要与经营管理相关。
    财税[2009]57号文件中提到了存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生物性资产等,没有提到无形资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也没有提到无形资产的税前扣除问题。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就山西省范围内,经请示总局,无形资产的损失也允许报损,税务机关也予以审批。
    25号公告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损失范围,使得操作中税企双方消除了争议。同时还在第三十八条特别明确了无形资产报损的资料及相关标准。
    (二)资产损失进行了新的划分
    1.划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也就是说,实际资产损失只有在转让、处置了才会发生损失,并在转让年度进行扣除。而法定资产损失必须要提供证明资料,且会计上已做处理才能扣除。
    2.扣除的时间上有差别
    25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实际资产损失当年在会计上确认了损失,税收当年没有申报,可以在以后年度以专项申报的方式追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当年扣除。
    追扣当年多缴税款的处理。(1)形成多缴。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2)增加亏损。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申报扣除的方式
    1.申报可扣。
    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2.申报方式:清单与专项
  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清单申报就是以前不需要审批)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除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都需要专项申报。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3.总分机构的损失申报。分支机构不仅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进行申报,而且要逐级汇总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实行清单申报,主要原因是分支机构已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相关(清单和专项)申报。
     四、相关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的变化
    (一)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1. 应收、预付账款的范围:明确了应收票据、各类垫款和企业间往来款项属于资产的范围,符合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2.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就要体现前面提到的四个方面: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性。政策比以前放宽了。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无形资产损失
     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三)关联企业之间损失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损失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银行贷款属于债权性投资,因为贷款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的;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应收账款就不属于投资损失,因为这种账款并不是用于投资的,而是由交易产生的。债权分成三层意思: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这种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2.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可以税前扣除。3.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可以税前扣除。
     股权投资损失取消了可收回金额为5%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