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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石油、中石化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
颁布时间:2011-05-09 来源:山西真诚培训学校
总局于2010年12月下发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主要就汇总纳税、预缴问题、审批和备案进行了明确。
一、汇总纳税问题
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省级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就地预缴,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地市分公司)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省级分公司预缴比例为中石化60%,中石油不预缴。中石油、中石化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独立纳税,子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汇总到子公司统一纳税,不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预缴方法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总局28号文件的规定。
二、审批和备案事项
两公司涉及到的减免税备案事项和资产损失的审批(2011年全部改为申报管理,执行25号公告),全部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三级及三级以下全部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对于税收优惠中涉及投资抵免税款业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抵税款先抵免按规定预缴的税款,不足抵免的部分汇总到总机构抵免。
注:涉及投资抵免事项的中石油,在当地不预缴,二级分支机构如发生投资抵免税款,无法在预缴税款中抵免,因预缴税款的比例为0,估计总局会调整中石油的预缴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