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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4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新变化

颁布时间:2011-05-12  来源:山西真诚培训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4号)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的实施对鼓励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行为、规范举报案件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被检举的涉税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都属于《办法》规定的检举受理范围。
      二、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相关事宜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举报中心、接待室、检举箱等
     《办法》规定: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各级举报中心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检举工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第五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24号令进一步丰富了检举人的检举途径,方便社会各界人士检举税收违法行为。
  三、实名检举规定了具体的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检举人署名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留真实姓名,有的留他人姓名,有的根本不留名,对其身份核实难度较大,不便给予答复及发放奖励。此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检举人检举时,如果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可以领取检举奖金,否则为匿名检举。因为匿名检举者无法提供合法证明确认自己的检举人身份,因此没有办法领取奖金。
      《办法》第十条规定,“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此外,《办法》还“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如:对于开具假发票行为的检举,检举人必须提供假发票原件;对涉嫌公司或个人偷逃税款的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提供账簿、凭证、合同或其他详细的案件线索等。
四、检举费用由检举人承担
       针对检举人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因检举而支出的各项费用进行补偿的情况,《办法》第七条明确“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但同时,第八条也规定“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五、检举事项分类处理
      《办法》增加了检举事项分类处理的内容。税务机关对检举事项进行分类处理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线索。《办法》对检举事项分类处理作出了规定,举报中心根据检举材料提供线索的详细清晰程度及案情大小等情况,分别以督办、交办、暂存、移交等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对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规定“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六、检举人权利保障更为明确
      《办法》第十条“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办法》第五章明确了对检举人权利保护的规定,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工作人员应予以回避。
      《办法》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在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时,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税务部门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八、检举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检举案件查结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九、重复检举同一事项的处理方法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进行检查。
  十、检举案件处理期限
      《办法》第十六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税务部门对正常案件(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从检举案件受理起3个月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