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政策解读 > 正文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颁布时间:2011-05-17  来源:山西真诚培训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1年第8号公告,对免征增值税的黄金伴生金进行了解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文件第一条明确了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对伴生金具体如何掌握,8号公告进行了明确。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对伴生金具体免征增值税的程序给予了明确,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没有分别核算,不得享受增值税的免征。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