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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1-07-2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公告,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进一步公告,实际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的补充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规定可税前列支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票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必须是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不是省一级财政部门的章。

  扣除:24号公告只提到工资薪金总额,没有提到是税前可扣除的部分,实际执行应按照税前允许扣除工资总额的2%部分扣除工会经费,因为公告在法和条例的前提下执行,24号公告只是一个程序方面的规定。2%部分全部要有收据。不止是上交地税局代扣部分的数额。

  2011年第30号公告中规定,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通常拿到的是税务机关开具的《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通过税务机关上交给了上级工会组织,但没有能拿到《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如严格按24号公告,实际上不能扣除工会经费。因此30号公告简化了资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