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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1-07-29  来源:

  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表进行了明确。笔者就具体操作问题进行解读。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税率优惠,法和条例中规定减按20%的税率优惠。另一类是阶段性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优惠延长1年),分别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小于3万元的,其所得减半,同时按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执行,属于减免所得额,换算为税率优惠,实际上是享受10%的税率优惠。涉及到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将两种类型的优惠全部填到减免税的相应行次,因此29号公告规定,应将其年度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行数据属于“减免所得税额”会自动反映在主表第28行。

  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因此,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往往是在年度申报结束后进行的,检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实际上只在缴纳税款时作为计算的依据,并不能改变企业亏损年度的申报数。在目前的综合征管软件中,以前年度的亏损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调整,比如对亏损当年进行检查,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核减企业当年的亏损额,同时在综合征管软件是相应减少企业的亏损额。对亏损年度的以后年度进行检查,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实际上也是核减企业亏损年度的亏损数,同时作为税务机关,对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亏损数相应减少。填报的行次为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相应年度的“盈利或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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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由于该文件中的优惠属于阶段性优惠,在年度申报表的设计中没有体现农村金融企业的减计收入栏次,因此填列到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