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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07-29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财税【2011】35号文件,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笔者认为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文件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二、所得税处理。

  按照法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接收用户资产应属于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收到资产的日期,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资产可以按公允价值提取折旧或转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对于央企,经国务院批准,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他央企也有类似的规定,四大金融企业上市时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直接转增国家资产金,同时可提取折旧。

  对用户资产进行了专门规定,用户资产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电缆下地等工程形成的资产;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用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要,出资建设的专用输变电、配电及计量资产等。所称用户,包括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电力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