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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颁布时间:2011-07-29  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走出去企业的一大利好

  财税[2011]47号的出台,对中国居民企业走出去是一大税收利好,境内、境外所得都可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缴纳税款,同时境外所得的抵免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改变了以前企业境外所得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如当地税率低于国内25%企业所得税税率,还需在国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做法。

  二、享受优惠的具体界定

  (一)条件。

  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需以境内、境外全部相关指标为准,如在认定时只有境内相关业务的指标,则不得享受优惠税率。具体认定程序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两个文件执行。

  (二)后续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也就是在三年内可以享受15% 的优惠税率。但在具体管理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还需要审核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按上述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重点审核上述相关指标。如不符合则当年不得享受15%的优惠税率。对纳税人而言,虽然认定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但在以后年度境内、境外合并计算后的相关指标也要符合文件规定。否则不得享受优惠。

  三、境外所得税抵免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