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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颁布时间:2011-09-2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39号公告《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就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一、限售股的理解
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
股权分置改革前未流通股本在股改后获得流通权,并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上市流通或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完全上市流通的A股称为限售流通A股.。
股权分置改革就是把以前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变成流通股,但为了减少大量的股份集中上市给股市带来冲击,所以对这部分股份上市时间有所限制
股权分置改革当天或新股上市当天算起: 1年后可抛售5% ,2年后可抛售10% ,3年后可抛售全部。
二、39号公告的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纳税人:企业(代个人持有)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原值-合理税费
股权原值不能确定时:转让收入-转让收入*15%
股权转让收入转付个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比如A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100万股,原值1元/股,2011年8月1日出售价为5元/股。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100*5-100*1)*5%=20万;
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100*5-100*1-20)=380万,企业所得税=380*25%=95万。
285万元(380-95)转付个人后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变更股权持有人不视同转让。但个人再将限售股转让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二,代持股企业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不计算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出售限售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上述业务经法院裁定,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则可以少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5%与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差5%。
四、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税务处理与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一致。税务处理实际上不区分能不能在交易所流通。只要转让股权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