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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颁布时间:2011-09-2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明确了对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国债成本确定以及国债成本计算方法等四方面规定。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一、我国国债的分类

  目前我国的国债分为记账式、不记名式、凭证式三类,其中记账式和不记名式允许流通转让,记账式国债在沪深两市交易转让,凭证式国债只能到规定的兑付点提前兑付,不允许流通转让。记账式国债和不记名式国债在到期日之前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中,包含了国债转让所得和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两个部分,对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二、关于国债政策的延续

  关于国债利息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都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文件规定,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文件明确的两种免税情形,一是付息日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二是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但是对于未持有到期,以及二级市场国债交易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免税没有明确;免税时间是按照应付利息的时间,还是按照实际取得时间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国债转让收益如何计算,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上述问题,36号公告及时弥补了国债免税政策的空白,为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国债,促进国债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36号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了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

  不管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购入的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是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

  (二)明确了免税利息收入的计算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三)明确了转让收益的税务处理

  (四)明确了成本及成本的计算方法

  四、举例

  例1:2011年1月1日,A公司以100万元在购买了3年期记账式国债,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1年1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票面利率为5%.该企业由于需要资金在2011年10月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1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A公司购买国债的成本,不考虑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国债投资成本为100万元。

  根据36号公告,A公司应在国债转让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利息收入=100万×5%×273/365=3.74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

  国债投资转让所得=110-100-3.74=6.26万元。

  国债转让所得6.26万元属于国债转让收益,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 2011年1月1日,A公司以100万元在购买了3年期记账式国债,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1年1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票面利率为10%.该企业于2011年4月1日,购买于2011年1月1日发行的3年期国债,面值80万元,票面利率为10%,购入价为85万元。该企业由于资金原因于2012年1月1日将上述国债150万元转让于B企业,取得转让价款170万元。B企业到期兑付取得利息45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A公司:

  2012年1月1日转让:

  1、持有期间利息收入=150*10%/365*[(100*365+80*275)/100+80]=13.36万元

  A公司持有天数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

  2、转让收益=170-150*[(100+85)/(100+80)]=15.83万元

  A公司成本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15.83-13.36=2.47万元

  B公司:

  2013年12月31日到期兑付

  1、 持有期间利息收入

  150*10%/365*365*2=30万元

  2、转让收益=150+45-170=25万元

  成本的确定是买入价为17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25-30=-5万元

  分析:B公司在本次国债购买业务中,收益为25万元,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亏损5万元,可以用其他经营所得弥补。主要原因为国债利息免税造成的。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但对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国债税收政策如何执行,公告未明确。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各地税务机关掌握标准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