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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颁布时间:2011-09-2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公告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就公告内容进行解读。

  一、公告适用范围

  适用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对其他方式的销售货物不适用40号公告,如赊销、预收货款等。

  二、什么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与预收货款销售方式。

  对于上述两种销售方式,相关的税法中没有解释。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时,直接收款,适用于零售方式销售方法。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是指,收到货款时,才发出货物的销售方式,适用于专门定制货物的销售方法。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关于收入一章提到,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付款的方式不同.

  三、确认收入的标准

  (一)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40号公告只提到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帐的情形,取消了没有发出货物,而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情形。也就是说,在没有发出货物,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不确认收入的实现,与预收货款销售方式相同。对于 “货物移送”后未收款也未开具发票的,在会计上和所得税上暂估做销售收入入账的,暂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或凭据以及开具发票孰先。

  (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与增值税存在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没有考虑开具发票问题,对直接收款方式,只要满足四个条件,就需确认收入,没有考虑是否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问题。由于“两税”确认收入的标准不一致,可能造成“两税”确认收入的金额不一致。

  四、销售购物卡方式确认收入举例。

  某超市于2011年12月份销售购物卡10000元,会计核算作为预收款,对于购卡方先购卡,同时也拿到了发票,然后去消费,或者说是提货,如在2012年2月份消费,销货方2012年2月份发出商品。

  该项行为属于直接收款模式,还是预收货款模式?

  该种方式应该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情形。在确认收入中,因为是已开具发票,因此在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如严格按规定,超市销售购物卡在销售时可能无法开具发票,因为不知道销售货物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销售购物卡先开具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的规定。应该是在以后年度客户凭借购物卡选购货物时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在实际操作中,销售购物卡时,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记销项税额。

  五、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本公告对纳税人属于有利情况,可以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