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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全面规范了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政策,同时对以前年度文件中的优惠政策(包括有时间限制的)统一进行了规范。笔者对该文解读如下。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理解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包括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也可以是进口后改造的,不包括单纯的进口软件汉化。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为3%,不存在超税负退税问题。

  (三)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商贸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五)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二、程序要求

  (一)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核算要求

  (一)分别核算软件产品与其他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以防止纳税人将用于软件开发的进项税额抵扣其他项目的销项税额,从而多退税款。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使用了在国际税收管理中的说法,包括但不限于,主管税务机关在具体工作时,判断是否与开发软件有关。

  (三)嵌入式软件产品与硬件设备的成本分别核算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防止纳税人调节软件产品的价格,从而多退税款。

  四、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相关文件及条款清理。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