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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闻投资管理中心2003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2-27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310号
北京、湖北、江苏、陕西、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闻投资管理中心《中闻投资管理中心关于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3年度向其所属的企业提取19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中心总部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闻投资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