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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0号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

颁布时间:2011-12-2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就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的政策予以公告,取消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规定的先评估后退税的规定。笔者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取消增值税即征即退先评后退

  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从管理的结果考虑,先评估和后评估没有大的区别,只是先评估后退税是事前管理,应该属于税务审批事项,税收风险在税务机关;先退税后评估是事后管理,纳税风险由纳税人承担。

  二、评估的方法

  60号公告与国税函[2009]432号的要求基本一致,主要是两类指标,“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这两类指标异常,则按纳税评估的相关程序实施,将会采取约谈、举证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其存在虚假行为造成的退税,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补税和处罚。

  对于目前税务机关实施的纳税评估工作,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相关指标的预警值,税务机关内部掌握的这些指标预警值,基本上是部分纳税人以前年度这些指标的参考指标,本身这些参考指标只作为内部掌握,并不是指标异常那就一定存在问题,也不能根据指标异常作为补税、处罚的依据,需进一步核实后,才能作出决定。按照国税函[2009]432号则规定是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确定的参考指标值为标准。6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实际上参考指标由主管税务机关掌握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