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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财税[2011]115号通知: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颁布时间:2011-12-22  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调整完善享受增值税产品和劳务优惠的政策,规范了各类优惠的具体标准,明确了各种具体办理程序和管理要求。笔者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 享受优惠的类型

  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给予增值税优惠,具体包括征前减免两类,即征即退100%七类,即征即退80%三类,即征即退50%八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60号的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即征即退增值税采用先退税后评估的政策,取消了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办法,方便了纳税人办理,同时将纳税风险由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

  二、具体优惠项目

  (一)征前减免两大类

  1.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2.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界定了具体劳务范围,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七类

  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相关许可证件。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80%三类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对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的具体标准进行了明确,与《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标准一致。体现了这项政策在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50%八类

  1.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2.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3.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5.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解释了三个术语: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6.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7.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8.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三、管理要求

  (一)生产原材料比例的计算标准

  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但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以体积比例计算。

  (二)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销售额单独核算,进项税额合理划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2.进项税额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3.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退(免)税政策。

  (三)享受优惠的企业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部门的标准和要求。

  (四)税务管理要求

  1.报送相关数据备案。115号文件未明确。

  2.省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3.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弄虚作假骗取退税的,取消优惠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国家其他部门的新标准随时更新。

  5.免税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始享受优惠的时间至文件下发之日期间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如享受优惠需追回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五、执行时间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的项目。实际上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两个文件的延续执行。

  (二)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的项目。新明确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