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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2号公告 现场和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征税问题区别对待

颁布时间:2011-12-22  来源:

  2011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11年第62号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就不同场所销售食品应当缴纳的税种进行明确,笔者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公告规定

  (一)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二)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新旧政策的比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和《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两个文件,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的单位在经营饮食业务同时销售货物(含烧卤熟制食品)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这些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以及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对外销售货物(含烧卤熟制食品)的,则征收增值税。

  通过新旧政策的比较,62号公告体现“现场消费”,只要是现场消费那就征收营业税,非现场消费则需缴纳增值税。在实践中笔者认为旧政策相对操作性较强。

  三、几个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

  在实践中无法划分。消费者购买的,旅店业和饮食业餐饮部门现场制作的“食品”,消费完以后再打包一部分,或者送餐服务等行为究竟属于现场还是非现场,不好区分,需进一步解释。

  (二)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确定

  62号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该类纳税人如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实际上该企业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显然有悖于常理。

  (三)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

  如旅店业和饮食业属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取得的食品销售收入如没有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

  (四)税务管理

  1.宾馆、酒店等旅店业的企业,逢节日对外销售的特种食品(中秋节销售月饼,端午节销售粽子等)时,对取得的销售收入需依法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内设的餐饮部,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餐饮收入仍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从事专业的外卖送餐业务(如肯德基、麦当劳等),需就其已单独记账的销售食品收入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饮食业企业,则应对取得的非餐饮服务场所消费的食品销售收入按规定单独记账,分别申报纳税。

  2.根据62号公告的规定,对宾馆、酒店等企业,如发生非现场消费的行为,则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增值税。对于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如符合62号公告规定的需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不管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标准,都需要向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四、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存在税率差。

  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选择营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纳税人根据实际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