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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财税[2011]117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颁布时间:2012-01-18  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底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件,延长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力度,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2008年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的优惠一般都是一年一发文,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2010年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财税[2011]117号文件将优惠政策一次性延长了4年。改变了以前一年一文的方式。

  (二)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实惠。优惠以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10%,实际上一个企业最多可以少缴纳9000元的税款。

  (三)小微企业的优惠只适用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四)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可见也不以有享受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