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2004年第66号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4-12-20  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2004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